《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21〕8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巩固巡视整改成果,我办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质量行为、实体质量、五方责任主体和两类中介机构等定义; (二)明确了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增加了“认定不良行为”和“健全监管和信用评价体系”; (三)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人防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制和全面责任制; (四)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起止日期及有关程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方式方法—以施工阶段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法,并可以结合有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巡查抽查结果,对受监人防工程实行差别化监督; (五)明确了施工阶段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巡查抽查重点内容和竣工验收质量行为、实体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内容。明确了人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违法违规和违反竣工验收程序或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六)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考评有关内容。 四、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rfb.zj.gov.cn/art/2021/4/2/art_1545824_58921138.html
3098224-10562-19-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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