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公管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建立全市统一、规范、开放的市场秩序,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方式批准流程。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需改变招标方式的,采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报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采用备案制的项目由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审核备案。全市统一招标方式备案变更流程,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招标文件公示和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全面落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示制度。由招标人统一归集潜在投标人的反馈意见,并形成公示情况报告,向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要求,对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开标记录情况、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按时进行发布和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招投标法定时限的确定。招标投标活动中规定的所有时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即【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为确保相关法定时限准确、合法,交易系统中应当统一设置时限要求。
四、评标专家抽取。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全部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干涉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评标专家区域性范围、规则、补抽(重新抽取)、管理、监督等具体要求和处理程序详见附件2。
五、交易监督范围。除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外,其他项目应当在市级平台交易(含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市、区、县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各自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六、规模标准以下发包。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但达不到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并在其规定的交易平台完成,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我市相关现行规定执行。
七、制度规则清理。根据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清理整合我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已经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严格落实全市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总量控制、增减报备等要求。
八、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进一步推动招投标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和电子化,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评标办法部分内容可调整的,全市范围应当统一制定、统一执行。
九、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项目,既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又要确保评标定标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湖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中的定标方式、入围定标范围和定标监督制度等内容。
十、施工总承包招标条件及评标办法设置。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专业资质的要求。禁止招标人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可以合并由总承包一次性招标的,全部纳入总承包中,确实无法纳入总承包一次性招标的,以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形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或明确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金额达到依法招标范围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其相应的招标人、总承包管理费用及支付价款方式等内容。
十一、资格条件类似业绩设置。招标人可依据项目特点,设置投标人承担过类似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其中水利、交通项目类似业绩设置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类似业绩设置相关规定,参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具体明确内容详见附件3。
十二、项目负责人在建情况认定。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含限额发包、直接发包项目)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或合同解除之日。项目负责人在建过程中有变更的,应当按照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变更,项目负责人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须经原建设单位证明并同意。在建工程未如实填报且与项目负责人在建承诺不符合的,由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十三、投标人市场信用监管。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湖州”平台和行业信用平台,作为查询投标人信用信息的依据,重点检查投标人信用承诺信息,一旦发现与信用承诺不符合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定期将处理结果和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推送市信用办。
十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严格落实《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同时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确保信用评价信息真实性和时效性。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评标专家信用监管。严格落实《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加强对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对评标专家信用扣分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及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的内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不招标)审批流程
2.评标专家抽取流程及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项目类似业绩设置有关规定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不招标)审批流程
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情形的认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须由具备审查权限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认定文件。
(四)涉及抢险救灾工程的,须有同级人民政府对于项目性质认定的正式文件。
二、可以不招标情形的认定
(一)《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1.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3.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4.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浙江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三、认定和批准部门
符合上述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条件的,招标项目为审批或核准的,由发改(经信)部门进行依法批准。招标项目为备案制的则由招投标监督部门负责认定、审核备案。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提出,具体说明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理由,同时提供认定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审批、核准部门批准或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审核备案。
附件:1-1.邀请招标(不招标)审核备案表
邀请招标(不招标)审核备案表
招标人名称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建设规模 | ||||
资金来源 | 资金落实情况 | |||
投资总额 | 招标项目合同 | |||
招标内容及标段划分情况 | (附招标人申请报告、法律依据等证明材料) | |||
申请招标方式 | £邀请招标 £不招标(直接发包) | |||
申请理由 | ||||
拟邀请投标人资格要求 | 企业资格要求 |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
其他要求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核实情况: 分管处室负责人(签名) | ||||
分管领导(处室)初审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 ||||
领导审核意见: 批准人(签名) |
注:该表主要适用于备案制项目且由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批准改变招标方式的内部审核表,请结合各县区公管办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批。
附件2
评标专家抽取流程及有关规定
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评标专家抽取流程和相关规定如下。
一、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一)评标专家抽取规则。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均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地区性选择按以下要求执行:
1.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招标最高限价划分:施工类项目最高限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最高限价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类最高限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全部在全省综合专家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
2.招标最高限价以下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在网络抽取终端可以根据项目所在地及就近原则自行选择地区随机抽取。
(二)评标专家抽取特殊情况处理。招标人通过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设立的网络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抽取专家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申请更换专家库抽取,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核实同意,招标人可以从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由于网络终端原因无法抽取的;
2.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抽取要求的;
3.连续随机抽取8小时还未满足抽取专家数量的;
4.评标过程中发生评标专家需要进行补抽或重新抽取的。
(三)评标专家补抽。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补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经确认迟到60分钟以上的;
2.评标专家在评标前请假的;
3.需要回避的;
4.在评标过程中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
5.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6.评标前未通过电子评标测试的。
(四)评标专家重新抽取。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全部重新抽取,其原因和相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评标前,收到相关评标专家名单泄露举报的,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核实属实的;
2.投标截止时间后,评标开始前,经招标人核实确认,评标委员会中有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为同一单位的。
二、评标专家管理
(一)评标前网络学习。
1.为确保全流程电子评标顺利进行,所有评标专家在评审前须进行全流程电子评标操作培训和操作测试,操作培训和测试有三次机会,三次未通过的,则由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进行劝退,重新补抽专家;
2.操作培训和操作测试时间不计入评标时间,评标专家应合理安排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进行全流程电子评标操作培训和操作测试。
(二)评标专家费用的确定。
1.评标时间计算方式,起始时间为电子评标操作测试通过后登录电子评标系统在线确认签到时间,截止时间为评标专家在线点击评标结束时间;
2.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按相关规定计算。为确保出现多付或少付评审费用等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自动计费系统,统一支付评审费用。
(三)专家评标过程管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1.评标专家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行为的;
2.评标专家不遵守《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市评标专家现场评标管理要求的;
3.评标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私自浏览与评标无关的网站等行为的。
三、评标全过程监督
(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单独设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和打印工作室,随机抽取和打印环节应当确保全程在线记录,原则上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内或投标截止时间后1小时内。
(二)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阻止或责令改正,并严格按《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报送工作。
(三)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3
建设工程项目类似业绩设置有关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或经验(以下简称“类似业绩”)设置事项规定如下。
一、符合《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中《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适用施工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表》(以下简称《类别划分标准》)二类及以上评标项目或按规定无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项目,允许对企业资格设置类似业绩。
二、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存在专业工程有特殊功能需求的,招标人不得对该专业工程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可以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专业工程分包事项,并对分包单位的经验提出具体要求。
三、类似业绩的设定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设置类似业绩的招标项目,可以设置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一项相关指标)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2.类似业绩应为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之日前五年内验收合格的项目;
3.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类别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类别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
4.类似业绩的指标值设置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实际指标值(建设规模或单项合同估算价)的60%;
5.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相应专业的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分工)提供对应的类似业绩。
四、设置类似业绩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原则上应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获取,且相关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项目的类似业绩指标要求。平台无法查询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应类似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有效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
五、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但未在《类别划分标准》中列明的招标项目,采用要求设置类似业绩的,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组织专家认证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组织专家论证,以论证通过的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专家论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书面意见;
2.招标人组建论证小组,对设计单位的意见以及拟设置的类似业绩要求实施论证。论证小组成员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聘请,成员人数为3名(含)以上单数,其中设计类和施工类专家各不少于1名。
3.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专家书面论证意见。
六、符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1版)》中“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确需项目负责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其类似业绩设定条件按照企业规定设置;
七、招标项目评标办法中已设有资信标的,不鼓励招标人同时设置具备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八、为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招标人应合理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招标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1.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适用施工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表
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适用施工项目
类别划分标准表
一、建筑工程
分类要素 | 一类评标项目 | 二类评标项目 | 三类评标项目 | |
一般公共建筑 | 招标项目估算价C(万元) | C ≥10000 | 2000≤ C<10000 | C <2000 |
建筑高度H(m) | H ≥100 | 60≤ H <100 | H <60 | |
单体建筑面积S(m2) | S ≥30000 | 5000≤ S <30000 | S <5000 | |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L(m) | L≥30 | 21≤L<30 | L<21 | |
地下室层数N或基坑深度H′ | N≥2或H′≥10 | N=1或H′≥5 | N=0或H′<5 | |
厂房 | 招标项目估算价C(万元) | C≥10000 | 5000≤C<10000 | C <5000 |
单体建筑面积S(m2) | S≥30000 | 10000≤ S<30000 | S <10000 | |
住宅 工程 | 招标项目估算价C(万元) | C ≥15000 | 5000≤ C <15000 | C <5000 |
建筑高度H(m) | H ≥100 | 60 ≤H <100 | H <60 | |
合计建筑面积S(m2) | S ≥60000 | 25000≤ S<60000 | S <25000 | |
地下室层数或基坑深(m) | N≥2或H′>8 | N=1或H′≥3 | N=0或H′<3 | |
高耸构筑工程 | 建筑高度H(m) | H ≥120 | 70≤ H <120 | H <70 |
单独招标的其他房建相关类工程 | 招标项目估算价C(万元)(注:其中装修装饰、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工程按此标准下浮50%确定类别) | C≥3000 | 1000≤C<3000 | C <1000 |
二、安装工程
分类要素 | 一类评标项目 | 二类评标项目 | 三类评标项目 | |
机电安装 工程 | 招标项目估算价C(万元) | C ≥2000 | 600≤ C <2000 | C <600 |
分类要素 | 一类评标项目 | 二类评标项目 | 三类评标项目 | |
道路 工程 | 招标项目估算价C (万元) | C ≥5000 | 1200≤ C <5000 | C <1200 |
工程性质与规模 | 城市高速干道;城市主干道≥3000m |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1000m | 支路、街道;居住(厂)区道路;道路改造与路面、广场维修工程; | |
桥梁 工程 | 招标项目估算价C (万元) | C ≥3000 | 800≤ C <3000 | C <800 |
工程性质与规模 | 单孔最大跨径≥45 m的桥梁;三层城市立交桥;拉索桥;高架路;箱涵推进工程; | 单孔最大跨径<45 m的桥梁;二层城市立交桥;跨径≥18 m的人行天桥 | 跨径≤20m的桥梁;跨径<18m的人行天桥;桥梁、坡面维修工程 | |
河道 护岸 工程 | 招标项目估算价C(万元) | C ≥3000 | 800≤ C <3000 | C <800 |
给排水 | 招标项目估算价C (万元) | C≥3000 | 800≤ C<3000 | C <800 |
工程性质与规模 | 日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的自来水厂;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20万吨以上的泵站 | 日生产能力≤10万吨的自来水厂;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20万吨的泵站 | 道路、小区给、排水工程;给排水管道、构筑物维修改造工程 | |
燃气 供热 | 招标项目估算价 C(万元) | C ≥2000 | 500≤ C <2000 | C <500 |
路灯与交通通讯工程 | 招标项目估算价 C(万元) | C ≥2000 | 500≤ C <2000 | C <500 |
三、市政公用工程
四、园林绿化工程
类别 分类要素 | 一类评标项目 | 二类评标项目 | 三类评标项目 | |
风景园林、绿化工程 | 招标项目估算价C (万元) | C ≥2000 | 600≤ C <2000 | C <600 |